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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转)马宗正,宁夏正处级的好党员,大家一起来拜读他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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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微博地址:https://weibo.com/u/6840886914

昨天,因为宁夏大学赵慧指导的张宗敏硕士“论文”的缘故,我本着坚信“有其学生,必须其导师,更有其领导“的理念,深入学习了宁夏大学领导之一前副校长马宗保(现宁夏师范学院院长)的各种”学术文章“。大家可以点击这里阅读:《马宗保,惊呆我,看这宁夏大学前副校长,宁夏师范学院校长如何搞学术
在该文中,有一处令人非常感兴趣,马宗保有一篇文章《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性——以宁夏西海固地区为例》,另一作者为马宗正,当时为宁夏社会科学院法学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实习员。之所以感兴趣,因为两人名字太相近了。有人说他们是亲兄弟。对兄弟说有兴趣的,可以阅读https://new.qq.com/omn/20180304/20180304A02BF2.html,里面马宗保这样说,“我1968年出生于宁夏西海固的海原县李旺镇杨山村。伴随改革开放的进程,我们七个兄弟中有五个考上了大学。 1980年,海原县设立了回民中学,我从那里考进了中央民族大学。正是因为改革开放和党的民族教育政策,给了我这样一个改变命运的机会”。
虽然马宗正来自宁夏海原,马宗保也是来自宁夏海原,只是笔者真的无从证实,而且兄弟说也无关本文主题,所以就不管了。但既然感兴趣,就要也来好好拜读他的”学术著作“了。

这不学习不要紧,一学习真让人吓一跳。我怀疑他是不是共产党员。但是一看简历,
“现任西吉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正处级)、党组成员”。既然是党组成员,那必然是党员无疑了。好,那我们就来看看他这位正处级共产党党员,他的“学术论文”如何。
(注:西吉,为“西海固”地区之一,“海”为海原,“固”为固原,该地区经济非常贫困落后。)

01、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性——以宁夏西海固地区为例
http://zlf.cqvip.com/article/detail.aspx?id=8115276&from=zk_search
其他作者:马宗保(一作,原宁夏大学副校长,现宁夏师范学院院长),宁夏大学回族研究中心
上文发布于2003年的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
该文热烈赞美了伊斯兰教,相关描述是这样的:
“伊斯兰哲学认为,人性善恶兼备,人又有自由意志,可以自由地选择或善或恶的行为方式。正因为如此,伊斯兰教义、教法体系中有一个重要的调解人性的环节,伊斯兰教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功能就是“扬善抑恶”。伊斯兰教反对诡计、猜疑、虚伪、贪婪、表里不一、搬弄是非等不正当的思想和行动,崇尚人际和睦、互助、孝慈、仁爱、正义等,提倡孝敬父母、尊敬师长、服从领导、兄友弟恭、和睦邻居、同情孤苦、扶贫济困、排解纠纷、坚持公道。在经济生活中,伊斯兰教主张称量公平、互惠互利、诚实守信、正当竞争,坚决反对见利忘义、掺杂使假、囤积居奇、高利盘剥、贪污受贿、欺行霸市等一切违背国法、教法和人情伦常的财产获得途径和手段,凡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金钱财物都被视为不洁净,要受到现实舆论的谴责和来世的惩罚”。
这种描述让人感到困惑,这究竟是传教文宣,还是“学术论文”?不知道是宁夏大学前副校长、现宁夏师范学院院长马宗保的意思,还是正处级党员马宗正的意思?
02、宗教法文化中的神学法治理念——兼及伊斯兰教法中国本土化对当代回族穆斯林法治理念建构之影响
http://www.nssd.org/articles/article_detail.aspx?id=15660990&from=zk_search
上文发布于《西北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55-62,共8页。
该文这样说,“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 ,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法律思想和文化 ,主要体现在民族习惯法和日常行为规范中”。
这段文字让人感到非常匪夷所思。什么叫“民族习惯法”?我怎么从来没听说过汉族习惯法,壮族习惯法,苗族习惯法?难道将不同地区的民俗或者禁忌说成“习惯法”?我觉得这根本就是混淆概念,通过所谓“民族习惯法”,将真正的企图强行干涉社会的“法”--伊斯兰教放进去。
该文说了一个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实:“众所周知,伊斯兰教是一种律法型的宗教,具有宗教、伦理、法律三位一体的特征。《古兰经》开宗明义地确立了这样的法律原则:一个穆斯林必须以教法为行为准则,其信仰伊斯兰教的过程,就是接受伊斯兰法的过程 ”。
这段话,实际上明确告诉了我们,所谓伊斯兰教,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宗教,而是一种有着绝对意识形态的政治制度。算作者很实诚吧。
随后,该文对伊斯兰教进行了各种讴歌,文章是这么说的:
“研究证明,伊斯兰教法文化中孕育着丰富的神学法治理念,正是这些笼罩着神秘面纱的法治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法治理念的建构奠定一定的启蒙基础”。
你没看错,现在已经是正处级的共产党员马宗正,在2005年的时候,撰写文章,告诉我们,21世纪中华人民的共和国,居然要用中世纪的伊斯兰教法的所谓“法治理念”来进行“启蒙”,而且还是“启蒙基础”,呵呵,呵呵,呵呵呵!
随后,该文分了好几点来讴歌伊斯兰教,比如:
法治说:“现代‘法律至上’的理念在伊斯兰教法文化中早已以神学法 治理念的形式体现出来”。
民主说:“现实的生活表明:伊斯兰不仅是一种宗教制度,更是一种文化,一种律法,一种生活方式。在伊斯兰看来,政治统治的基础不是武力,而是一种真主启示的法则 。这种法则是一种宗教信仰、一种道德观念、一种精神力量。从法学的角度看,它确是公理、正义和理性精神的体现,类似于在近代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启蒙思想中的‘天赋人权’说”。
平等说:“伊斯兰平等思想还体现在女性地位、男女的受教育权、劳动报酬等方面,可谓伊斯兰世界的‘人权宣言’。这些鲜活的思想已深深扎根于穆斯林心中。伊斯兰教法文化中的这些平等思想是特定历史和文化条件下人类的一种对平等的追求和探索 ,与人类理性的要求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
公平、 自由、秩序说:“伊斯兰在提倡公平、自由的同时,还主张秩序,力求使个人自由与社会制约相统一。它要求人们在行使自己的自由的时候,不要侵犯别人的自由,不要危及群体的安全。同时还要求人们在解释法、运用法的过程中,注意 体现这些正当性,以确保人类的幸福生活。另外,伊斯兰教法在商事规范中更是将公平、 诚信等理念表现得淋漓尽致。从法学理论来看,伊斯兰法文化中的自由、公平、秩序说也就是法律正当性的最好体现”。
天哪,你没看错,这是一个共产党员写的所谓“学术论文”!这真的不是一名绝对虔诚的伊斯兰教徒写的?实在是让人感到不可思议。抱歉,我虽然是美国的博士,还是理工科的,但真的不能理解了。这不是传教文章,而是所谓“学术论文”,还是共产党员写的!
该文又提到,“在伊斯兰教权国家之外的其他社会形态下的穆斯林聚居群体中,人们遵守和执行的是狭义的伊斯兰教法,它主要成为穆斯林遵守伊斯兰教信仰的宗教规范和穆斯林从事社会活动的一种内控性的生活秩序。这种狭义的伊斯兰法基本上处于习惯法的地位。伊斯兰教法实现中国本土化的过程,是外来文化向中国本土少数民族文化演进的历程,而具有伊斯兰文化属性的回族习惯法的形成是伊斯兰教神学法治理念实现中国本土化的主要标志”。
“回族习惯法”,大家看好了,从前面的“民族习惯法”,终于完美地过渡到了“回族习惯法”。
文章还这样说,“理论上,伊斯兰教法可视为一种典型的‘属人法’。任何一个穆斯林,无论身居何地,也无论隶属于哪个民族或群体,他们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和执行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本内容的教法”。呵呵,大家能看出什么意思么?恕我愚昧,我的理解是,按照这个说法,无论是温和伊斯兰教徒,还是极端伊斯兰教徒,他们都必须“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和执行以《古兰经》和圣训为 基本内容的教法”,哪怕现在21世纪了,不是1400年以前,哈哈哈!

文章这句话值得玩味:“伊斯兰法当被中国当权者或国人所接受时,实际上已经被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了‘再解释’”。
文章这样说:“以前我们做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培养和树立公民的法治理念,但这在我 国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民族文化多样性等的国情下,是个‘一刀切’的做法 ,应该从研究和挖掘各民族的传统法文化入手”。
哈哈,真的,我太笨了。马宗正先生,你是在说,法律不该“一刀切”,伊斯兰教法也是要考虑的,对吧?针对不同群体应用不同的法律,这还怎么建设法治社会?莫非一国两制还不够,马宗正先生您还希望在大陆实行一地多制不成?
文章最后说,“法治理念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然后各种对伊斯兰教法的赞誉。马先生,你究竟想干吗?
算了算了,我笨,我不懂,我脑子不够使。我们继续拜读马宗正先生的“学术论文”。
03、《试论回族习惯法形成与发展的时代特征》
http://www.wanfangdata.com.cn/details/detail.do?_type=perio&id=hzyj200602017
这一篇,发表于《回族研究》2006年的第2期。
说真的,阅读这种“学术文章”真是让人脑瓜疼。不过挖掘奇葩的文字,还是挺有趣的。
好,看到了,这篇文章这样说,“一般认为,回回民族形成的主要标志是汉语成为民族语言。随着母语的丧失,回回穆斯林中能读懂伊斯兰教原文经典,准确把握教义、教法者越来越少,引起了严重的宗教危机”。
真是微言大义啊,“母语的丧失”。。。这是什么意思,大家可以好好思考。
文章这样说,“回回群体在语言、服饰、姓氏等方面汉化之后,伊斯兰教实际上成为维系民族存在的重要表征。宗教的衰微理所当然引起了回族学者的警觉”。
实际上,所谓“回回”,在唐宋甚至元明的时候,都不是特指今天的回族,甚至还不专指伊斯兰教,连犹太人都被中国人称为回回呢。结果,作者掰来掰去,竟就这样将“回回”掰成了“回族”。这跟前面提出所谓“民族习惯法”,然后掰出了“回族习惯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上面那句话,还直接将回族和伊斯兰教捆绑了,而且意思很明确,一个民族如果和另一个民族很接近了,那宗教将成为维系民族存在的重要表征,呵呵。当然,这宗教必须不同了。我就想问正处级的常务副县长共产党员马宗正,你是反对民族融和么,反对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么?为什么非要强调所谓“维系民族存在的重要表征”?难道今天大部分汉族民众穿的服饰什么的,还真的是“汉族服饰”么,你怎么不说是美国族服饰啊?看来宁夏过去很多地方强调阿拉伯语的出现,是要通过“语言”来作为“维系民族存在”的一个重要表征了。呵呵,呵呵,呵呵呵!
上图是该文的最后一部分截图。按照马宗正的说法,原来,伊斯兰教法在中国居然获得来独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想想,的确也是,你看到处泛滥的哈喇“清真”食品,渗透到几乎每一所大学的所谓哈喇“清真食堂”,甚至还有所谓哈喇“清真通道”等,不正是伊斯兰教法在中国“获得了独立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个描述的体现么。真是细思极恐。
04、走出困境 促进繁荣——宁夏社科研究队伍状况调查及增强理论创新能力的对策
http://zlf.cqvip.com/article/detail.aspx?id=8699372&from=zk_search
其他作者:李习文(一作),张琰玲(三作)
这篇发表于2003年的文章比较有趣。但说来说去,我觉得说不到问题的关键上。我觉得,要探讨宁夏社科研究队伍的问题,看看马宗正、马宗保等人的“学术文章”,就可以明白问题究竟出现在哪里了。
令人感到诧异的是,我搜到如下两篇文章,看了下文章,内容几乎雷同。
05、试论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预科教育
http://zlf.cqvip.com/article/detail.aspx?id=10414884&from=zk_search
其他作者:束锡红(一作),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教授
06、《试论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预科教育》
http://zlf.cqvip.com/article/detail.aspx?id=24029783&from=zk_search
但是,第一篇署了两个人名字的文章,发布于2004年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二篇仅署名马宗正的文章,发布于2007年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实在是让笔者感到无法理解,一则不理解两篇几乎一样的文章为什么时隔三年再发,而且作者还去掉了第一作者,二则不理解这重复发表的期刊,居然还是同一家。不知道如今已经这位正处级的西吉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党组成员,能否好好解释一下?不才实在是智商有限,当然,也可能是笔者眼花了,毕竟能力有限,读了个美国的博士,就把眼睛读近视了。

为了谨慎起见,我重新对比了下两篇文章,发现的确有一点点差别,所以加上了“几乎”两个字。不信,大家看下面两张图片对比。
2004年束锡红作为第一作者的版本
2007年去掉了2004年第一作者的版本

也许因为的确做了一点点改动,所以第一作者不是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的束锡红了?不懂,我真的不懂。我真是太笨了,我得去宁夏大学或者宁夏师范学院或者中央民族大学,申请读一个什么民族学或者什么法律社会学的博士才行。

我在《马宗保,惊呆我,看这宁夏大学前副校长,宁夏师范学院校长如何搞学术》一文中提到,“张宗敏的论文能够作为硕士论文通过,其导师绝对有问题,其答辩委员会绝对有问题。而其能够继续一路在宁夏大学茁壮成长,宁夏大学领导们难逃责任”,那么,写出这些“学术文章”的马宗正能够仕途一路畅通,后面有什么是需要我们思考的呢?

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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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惊奇
万里腥檀如许,千古英灵安在,磅礴几时通。胡运何须问,赫日自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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