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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掴”非“殴打”,拘留涉嫌“因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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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0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不满《百家讲坛》主讲人阎崇年歪曲历史、美化当年满清的黑暗统治行为,近日,一读者趁阎崇年在江苏无锡新华书店图书中心签售时,动手打了他耳光。据报道,打人者洪峰将被无锡警方处以治安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金的处罚。一位警官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应该从重处罚。考虑到阎先生虚岁已经75了,因此进行了‘顶格处罚’。” (据10月8日《新闻晨报》)
       打人者竟然被拘留了?看到这个消息,我像看到“阎崇年遭掌掴”一样吃惊。
       我们暂且不论阎崇年在百家讲坛上歪曲历史、美化暴行的行为该不该打。就公安机关对这起打人事件的处理是否合法来分析一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伤害”老人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顶格处理”,当然可以拘留15天,但“顶格”的前提是“适格”,即法律依据要适当。可是,洪峰“殴打、伤害”阎崇年了吗?
       可能是因为没有必要,辞书对“殴打”都没有作详细的解释。但根据一般的理解,它应该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实施了连续不断的攻击。而洪峰只是打了阎崇年一记耳光,虽然也想打第二掌,但并没有打上,随后攻击行为就停止了。这种行为,可以直称为“打人”,也可以称之为“掌掴”,但肯定算不上“殴打”。
       至于“伤害”,就更谈不上。“掌掴”发生后,阎崇年继续签名售书。阎的家人也表示,阎崇年并未在此次事件中受伤。 如果说阎崇年受到了伤害,那也只能是精神上的;但精神伤害并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之内。阎崇年先生如果觉得自己的精神受到了伤害,可以向法院起诉洪峰。
实际上,在市井以及日常生活中,拉拉扯扯、推推搡搡之类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在谈话类电视节目的录制现场,都会发生肢体冲突。只要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没有影响到社会治安,执法机关都不会介入;即使民警恰好在现场,制止暴力并批评教育就行了。试想:假如被“掌掴”的人不是像阎崇年这样的名人,而是一个普通老百姓,警方还会拘留洪峰吗?如果不会,那岂不是“看人下菜碟”、“因人执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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